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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于:Van Os一案(上诉编号:2015-1975)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将直觉或常识视为结合现有技术参考文献的动机,这一认定必须有明确和清晰的推理加以支持。
委员会维持审查员的审查结果,驳回了四项有关一种在便携式电子设备中允许用户重新排列图标的触摸屏界面的权利要求,苹果发明人对此提起了上诉。委员会认为,这些权利要求在结合两个现有技术的参考文献的基础上看是显而易见的。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驳回了委员会的显而易见性裁定,因为委员会和审查员均没有充分解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 (“POSITA”) 结合现有技术参考文献的动机。无论是委员会还是审查员均没有提供任何推理或分析来支持结合现有技术参考文献的动机,只是声明其是“直觉所致”。本院指出,虽然常识可以产生结合现有技术参考文献的动机,但需有明确和清晰的推理来合理解释常识何以导致显而易见性裁定。因此,本院撤销该裁定并发回委员会再审,以作出进一步的裁定和解释。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就不服最终机构行为提起上诉之资格确立法律标准
在Phigenix, Inc.诉 ImmunoGen, Inc.一案(上诉编号:2016-1544)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首次就不服最终机构行为提起上诉之资格确定法律标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寻求拥有上诉资格的当事人与原告请求即决审判一样需承担举证责任。若当事人的上诉资格不是不言而喻的,则当事人必须提供书面证据,抑或,若上诉资格符合机构的要求不是问题,则应尽早在适当时间向法院提交补充证据。
在Phigenix申请进行的多方审查中,委员会认定Immunogen的专利不具有显而易见性。在解决显而易见性问题之前,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要解决ImmunoGen所辩称的Phigenix不符合上诉资格问题。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规定了以下标准:如同请求即决审判的原告一样,上诉人亦需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其拥有上诉资格的证据。可以通过提交足以支持上诉人拥有上诉资格的书面证据,抑或,若上诉资格符合机构的要求不是问题,则通过提交宣誓书或其他证据,来履行这一举证责任。这些证据必须尽早在适当时间提供,通常应在回应驳回请求时或在开庭陈述时提供。
Phigenix辩称,其拥有上诉资格,依据是 (1) ImmunoGen专利的存在阻碍了Phigenix对自有专利的许可,(2) 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141节规定,对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最终裁定不服的当事人有权提起上诉,以及 (3) 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315(e)节规定,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裁定的禁反言效应对Phigenix提供合同保证的能力产生了不利影响。事实上,作为损害证据,Phigenix已提交了多份声明书及一封函件,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Phigenix声明的结论性陈述及所提出的假设性损害主张不符合《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56(c)(4)节要求。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还认为,Phigenix不能依据违反《美国法典》第35卷第141节规定而提出事实损害指控,原因在于其已获允许提起上诉,且行使上诉权并不一定确立第三条所述资格。此外,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315(e)节规定,禁反言效应并不意味着存在事实损害,因为Phigenix“未参与可能引起潜在侵权诉讼的活动。”
根据Akamai V 分离式侵权标准,医生应对患者的行为负责
在Eli Lilly and Company诉Teva Parenteral Medicines一案(上诉编号:2015-2067)中,根据Akamai V分离式侵权标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维持直接侵权应由医生负责的裁定,对地方法院作出的诱导侵犯某一制药方法权利要求的裁定予以支持。
地方法院裁定,Teva诱导侵犯Eli Lilly涉及化疗药物的施用方法的专利。医生实施了相关直接侵权。在上诉时,Teva辩称,不存在单个主体直接侵权,因为患者在医生给药之前自行服用了维生素。Teva还辩称,被控行为不能归咎于单个主体,因为单个主体未指导或控制所声称的方法步骤。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Eli Lilly已经实施了双叉测试,请参见 Akamai诉Limelight一案,《联邦汇编》第三辑第797卷第1020页(联邦巡回上诉法院,2015年)(Akamai V),以证明不止一个主体存在直接侵权。产品标签向医生和患者说明了剂量范围和服用时间。若医生发现患者没有遵循规定的治疗方案,则医生亦将会停止治疗。本院认为这足以证明医生 (1) 限制了患者参与活动,(2) 控制了该活动的方式和时间。
Teva还辩称没有充分的诱导证据。但本院认为,自行服用维生素不仅仅是一个建议,而是医生治疗方案中的关键一步。本院还认为,Eli Lilly无需证明诱导活动的普遍程度。一些使用者忽略标签上的警告是无关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