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法院在认定案件不属于例外情况时滥用了自由裁量权 在Rothschild Connected Devices诉 Guardian Protection Services一案(上诉案件编号:2016-2521)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地区法院在确定该案不属于例外情况时滥用了其自由裁量权。该案中,原告故意无视现有技术,并且采用了一种无理取闹的诉讼方式,以获得超值和解金。 Rothschild起诉ADS专利侵权。ADS向Rothschild发送电子邮件,称所主张的专利根据第101节的规定不具有专利适格性,且根据第102(a)(1)节规定属于一种预期专利。ADS接下来请求对其根据第101节作出的辩驳进行判决。ADS还向Rothschild发送了第11条规则安全港通知(Rule 11 Safe Harbor Notice)及其根据第11(b)条规则拟定的且引用了预期现有技术的处罚请求书之副本。然后,Rothschild在安全港期间自愿请求法院驳回诉讼。ADS反对该驳回请求,并提出追讨律师费的反请求,称Rothschild的诉讼在客观上不合理。地区法院支持Rothschild的驳回请求,但不支持ADS的追讨律师费的反请求。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根据第285节规定,推翻了地区法院不支持ADS追讨律师费的判决,认为地区法院在认定该案不属于例外情况时滥用了其自由裁量权。尤其是,地区法院没有考虑Rothschild故意无视现有技术的行为,该行为部分由Rothschild的宣誓书所证明,该宣誓书表明Rothschild及其法律顾问均没有对ADS追讨律师费的反请求书中所引用的现有技术进行任何分析,但是却坚信所主张的专利是有效的。亦没有证据表明Rothschild或其律师在提起诉讼之前对被告的产品或可公开获得的信息进行过评估。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还表示,地区法院误判了Rothschild在其他诉讼中的行为,指出Rothschild针对逾50名其他被告的无理诉讼作为无可争议的证据,佐证了该案确实属于例外案件这一认定。 最后,地区法院错误地将第11条规则的安全港条款与第285节的律师费裁定混为一谈。根据第11条规则,无理行为无需作为根据第285节规定的例外情况予以独立制裁。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构件”未引发适用“构件加功能”规定 在Skky, Inc.诉 Mindgeek, s.a.r.l.一案(上诉案件编号:2016-2018)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在“无线设备构件”这一权利要求术语中使用“构件”一词构成了一个推定,即该术语是一种“构件加功能”限制,引发适用第112¶6节规定,但由于该权利要求术语列举了足够的结构,因此该推定又被推翻。 MindGeek提交了一份要求对Skky的专利进行多方复审的请愿书。被质疑的权利要求涉及一种将多媒体文件传输到“无线设备构件”的方法。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认定,“无线设备构件”并不引发适用第112¶6节规定,因为该短语与功能无关。基于这一解释,委员会认定,鉴于存在两个参考文献,被质疑的权利要求具有显而易见性,因此无效。Skky不服该认定,进而提出上诉。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委员会的认定。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指出,其不受审查员的观点(即该权利要求术语引发适用第112¶6节规定)所制约。此外,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表示,确定权利要求术语是否引发适用第112¶6节规定,所要表明的不仅仅是“构件”这一词语的存在感,而是该权利要求术语是否为技术人员所理解并用于指定结构。这里,术语“无线设备”是用于指定结构的常见用语。尽管使用了术语“构件”,但该短语缺乏任何相关功能。因此,推翻了该短语是一种“构件加功能”限制的推定。基于这一解释,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委员会作出的显而易见性这一认定。 最高法院就《2009年生物制品价格竞争与创新法案》中的专利规定发布第一项决定 在Sandoz Inc.诉 Amgen Inc.等人一案(案件编号:15-1039)中,最高法院认为:(1)根据联邦法律,生物仿制药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和制造信息提供给原研药制造商的要求不得通过禁令而强制执行;(2)要求申请人发出的商业营销通知可以在FDA批准之前提出。 Sandoz根据《2009年生物制品价格竞争与创新法案》向FDA申请批准一种属于Amgen产品的生物仿制品的药物。在其通知中,Sandoz拒绝提供根据《美国法典》第42卷第262(l)(2)(A)节要求的申请书和制造信息。Sandoz还表示,其打算在收到FDA批准后立即(至少在该通知后180天)开始在市场上对该产品进行商业营销。Amgen根据第262(l)(9)(C)节及加州不公平竞争法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授予要求披露信息的禁令,并要求该180天通知在FDA批准后开始。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驳回Amgen根据州法律提出的诉讼请求,并进一步认为联邦法律并没有规定这种禁令救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同Amgen的要求,即申请人必须在FDA批准该生物仿制药后才发出商业营销通知。 最高法院维持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作出的根据联邦法律不可授予禁令救济这一裁定,解释称,第262(l)(9)(C)节的宣告式救济是对违反第262(l)(2)(A)节规定之行为的专属救济。然而,最高法院将案件发回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重审,要求该院考虑可否基于违反第262(l)(2)(A)节规定属于“违法”行为这一事实,而根据州法律授予禁令。 然后,最高法院推翻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关于通知时间问题的裁定,认为申请人可以在FDA发给许可证之前发出商业营销通知。在解释第262(l)(8)(A)节的用语时,最高法院认为“许可”一词针对的是拟被商业营销的生物仿制药,而与要求申请人发出的通知无语法关联…
双方复审禁止反言在逐条审核权利要求基础上适用于新复审要求和待授权程序 在案由Affinity Labs Of Texas, LLC,上诉第2016-1092、2016-1172号案件中,联邦巡回法院认为,《美国法典》第35编第§317(b)条,AIA法案生效之前禁止反言规定,在逐条审核权利要求基础上,适用于新复审要求和在待授权程序中提出主张。 Affinity控告大众公司专利侵权,大众公司答辩时,要求对所有权利要求做双方复审。在另外两起诉讼中,Affinity的所有权利要求都被提出异议,Richard King提出单方复审,苹果公司提出双方复审。三个复审要求被合并。经过地区法院诉讼,两项权利要求被判定为并非无效。Affinity要求美国专利商标局撤销合并复审程序并辩称,《美国法典》第35编第§317(b)条,AIA法案生效之前禁止反言规定适用于所有当事人,不仅仅是地方法院对方当事人,适用于所有提出异议权利要求,不仅仅是实际提起诉讼权利要求。美国专利商标局分割了大众公司复审案件,从分割程序中删除了两项权利要求,但是美国专利商标局拒绝了Affinity对剩余King-苹果公司分开复审的要求。复审审查员最终拒绝了权利要求,认为没有专利性,专利审查和上诉委员会维持了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决定。Affinity提出上诉。 Affinity辩称,禁止反言的范围,在逐条审核权利要求基础上,适用于评估双方复审要求,但是在整体上适用于专利,在待授权专利双方复审中提出主张。联邦巡回法院并不认同Affinity提出解释,认为禁止反言规定,在逐条审核权利要求基础上,适用于双方复审要求和在待授权专利双方复审中提出主张。 你在知识产权申明中说的话可能被法院用来针对你 在Aylus Networks, Inc.诉Apple Inc.,上诉第2016-1599号案件中,联邦巡回法院认为,专利所有人在知识产权中所做申明,无论是在机构做出决定之前还是之后做出,可以被视为在地区法院诉讼中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可以依据申明,支持专利申请程序放弃申明的调查结论。 Aylus在加利福尼亚北区法院起诉苹果公司侵犯专利。苹果公司随后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提起两次知识产权诉讼,对Aylus的专利提出异议。Aylus在两次异议程序中都提交了初步答辩。在初步答辩中,Aylus对自己的权利要求做了一些申明,打算将自己的权利要求和现有技术区分开来。地方法院认为,Aylus向美国专利商标局做的申明,清楚、明白无误地否认了权利要求的范围,限缩解释了权利要求。基于上述限缩解释,地方法院准许动议,做出了不侵权的简易判决。 在上诉中,联邦巡回法院认为Aylus的知识产权申明,可以视为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可以依据申明,支持专利申请程序放弃申明的调查结论。法院推理认为,专利申请程序放弃申明可以确保权利要求不会“以为了获得授权采用一种解释方式,为了控告侵权人采用另一种不同方式进行解释。”法院判决认为,专利所有人的初步答辩是公开的,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的正式文件,在这个文件中,专利所有人可以定义权利要求术语,对权利要求范围另外做出陈述。因此,将专利申请程序放弃申明延伸到知识产权申明中,无论是在机构做出决定之前还是之后做出,可以确保权利要求不会为了维持专利的专利性以一种方式解释,而为了控告侵权人用另一种不同方式解释。 专利申请程序放弃申明要求清晰、明白无误地否认作为或者申明。联邦巡回法院同意地方法院的观点,Aylus在知识产权的申明清晰、明白无误地否认了权利要求的范围。因此,联邦巡回法院维持了地方法院的权利要求解释,以及做出的不侵权简易判决。 最高法院限制专利审判地 在TC Heartland LLC诉Kraft Foods Group Brands LLC,第16-341号案件中,最高法院认为,根据《美国法典》第28编第§1400(b)条,专利审判地规定的宗旨,一家国内公司只能居住在其注册设立所在州。 Kraft在德拉华州地区法院控告TC Heartland侵犯Kraft专利。TC Heartland是一个根据印第安纳州法律组建,总部在印第安纳州的实体。它曾经将被指控侵权产品运到德拉华州,但是除此之外,它在该州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存在。TC Heartland基于不符合程序规则审判地,提出将案件移送到自己注册所在州印第安纳的动议。地方法院裁定,联邦巡回法院维持,审判地在德拉华州符合程序规则,法院调查发现《美国法典》第28编第§1391(c)条一般审判地规定,扩大了第§1400(b)条“居住”的定义,包括了可以让被告接受属人管辖权管辖的任何地区。 最高法院推翻了上述裁定并发回重审。在Fourco一案中,最高法院曾经考虑第§…
Inter Partes Reexamination Estoppel Attaches On Claim-by-Claim Basis for New Requests and Pending Proceedings In In re Affinity Labs Of Texas, LLC, Appeal Nos. 2016-1092, 2016-1172, the Federal Circuit held…
联邦巡回法院维持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PTAB)和地方法院的不同专利无效判决结果 在Novartis AG 诉 Noven Pharmaceuticals Inc.一案(上诉案件编号:2016-1678、2016-1679)中,联邦巡回法院认为:之前关于专利权利要求有效的司法意见对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随后进行的程序没有约束力。 上诉人就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在多方复审(IPR)程序中的最终书面裁决提起上诉,裁定上诉人的权利要求明显超越了现有技术的范畴。上诉人辩称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的裁定得出与之前联邦地方法院诉讼判决不同的结论,这完全不合法,尽管双方针对的是“同样”的论据和“同样”的证据,但最终得出的结论是同样的权利要求具有非显而易见性。 联邦巡回法院从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驳回了上诉人的辩解。以前的程序并没有和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分享“同样”的记录,因为额外的现有技术和声明没有提交给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在以前的诉讼中也没有予以考虑。除了依靠没有相似之处的记录,联邦巡回法院还驳回了上诉人作为法律问题提出的论据。在多方重审程序中,申诉人必须通过证据优势证明专利无效,而对地方法院诉讼结果提出异议者,必须通过清晰、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专利无效。因此,联邦巡回法院推理认为:由于举证责任不同,“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可以根据同样的证据得出不同的结论”。 联邦巡回法院还重审了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关于显而易见性的裁定,并维持了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的裁决。 联邦巡回法院维持覆盖蜂窝网络信道选择不构成专利侵权 在Core Wireless Licensing S.a.r.l. 诉 Apple Inc.一案(上诉案件编号:2015-2037)中,联邦巡回法院维持了一项得到权利要求书语言和权利要求说明书支持的权利要求解释。 核心无线公司(Core Wireless)控告苹果公司专利侵权,陪审团经过审理发现苹果公司并不侵权。核心无线公司提议就一项涉及一种供移动基站选择信道上传数据包到网络的方法的权利要求,依照法律做出判决。核心无线公司辩称,法院对“比较方法”限制的解释并不要求移动基站具有做出选择上行信道决定的能力。地方法院发布了不同意见,认为:“比较方法”确实要求移动基站能够执行“信道选择”。 联邦巡回法院维持了地方法院的解释判决。法院指出,提出所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核心就是让移动基站能够做出信道选择的决定。法院裁定,包括发明摘要、发明内容和各个实施方案在内的专利说明书描述了一种在移动基站做出信道选择决定的结构。法院还裁定,“比较方法”限制的作用是为了信道选择而比较各个值,因此,对应结构必须能够做出信道选择。 联邦巡回法院维持编码与复制面部特征方法不具有专利适格性 在RecogniCorp, LLC 诉…
Federal Circuit Affirms Different Invalidity Results at PTAB and District Court In Novartis AG v. Noven Pharmaceuticals Inc., Appeal Nos. 2016-1678, 2016-1679, the Federal Circuit held that prior judicial opinions…
专利权人多余扩大专利申请声明范围,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予以维持 在Technology Properties Limited LLC诉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一案(上诉案件编号:2016-1306、-1307、-1309、-1310、-1311)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撤销了地区法院的部分权利要求解释,因为地区法院错误地请求申请程序放弃来限制权利要求的范围。 地区法院解释了一项针对“振荡器”的权利要求限制。基于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期间为克服两篇现有技术参考文献(即Magar和Sheets)所作的声明,该权利要求被狭义地解释。基于有别于Magar的专利申请声明,“振荡器”一词被解释为具有“不固定的频率”,而基于有别于Sheets的专利申请声明,“振荡器”一词被解释为“不需要控制信号”。鉴于该等狭义解释,各方认为并未侵权,专利权人然后提出上诉。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同地区法院采用Magar的请求申请程序放弃的。在整个专利申请过程中,专利权人明确无误地声明,要求保护的振荡器有别于Magar的固定频率振荡器。因此,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地区法院将“振荡器”狭义地解释为具有不固定频率。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指出,专利权人为避免遭到审查员驳回而作的声明可能超出了必要范围,但解释称,为申请程序放弃所放弃的范围并不限于为避免现有技术参考文献所需的范围。 不过,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不认同地区法院采用Sheets的请求申请程序放弃。专利权人声明,要求保护的振荡器有别于Sheets的控制信号的特殊用途。但这些声明并不及于对控制信号的任何用途。因此,地区法院认为专利权人放弃控制信号的任何用途,这一看法是错误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撤销了地区法院的权利要求解释,并将案件发回重审。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支持地区法院采信先前和解协议并将其作为确定合理权利金的证据 在Prism Technologies LLC诉Sprint Spectrum L.P., Dba Sprint PCS一案(上诉案件编号:2016-1456、2016-1457)中, Sprint对拒绝其再审请求提出异议,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驳回了该异议。Prism对拒绝其计算和延续权利金请求提出异议,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亦驳回了该异议。 Prism系两项无线电信技术相关专利的所有者,其起诉Sprint、AT&T及其他一些电信公司。AT&T在庭审辩论结束之前,与Prism达成和解。在Sprint相关案件审理之前,Sprint请求排除AT&T和解协议,因为该协议与假设许可不具有可比性,且采信该协议将导致《联邦证据规则》(FRE)第403条下的不公平损害。地区法院拒绝了该请求并采信了AT&T和解协议。陪审团认定Sprint侵犯了Prism的两项专利。 Sprint提出上诉,除其他外,其反对采信AT&T和解协议。Sprint辩称,地区法院滥用自由裁量权拒绝根据《联邦证据规则》第403条排除和解协议。而Prism则辩称,鉴于和解协议在确定合理的权利金损害赔偿金额方面的证据力,采信和解协议是正确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解释称,要评估先前和解协议的证据力,需要考虑各方面情况(例如时机、提高损害赔偿的可能性、失效的可能性或侵权的可能性)。特别是,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指出:AT&T协议涵盖了Sprint案件中的若干争议专利,Prism提供了有助于确定每项专利和解金额的证据,以及延迟和解时间提高了和解金额的合理性而降低了将规避成本作为和解主要目的的可能性。因此,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地区法院在采信AT&T和解协议这一问题上,并没有滥用自由裁量权。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定,根据Alice案第一步分析,针对惯性跟踪系统的专利权利要求合乎资格 在Thales Visionix Inc.诉United States一案(上诉案件编号:2015-5150)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定,根据Alice案分析中的第一步,针对一个惯性跟踪系统的专利权利要求合乎资格,因为该等权利要求旨在保护将物理学应用于惯性传感器的非常规配置。 Thales要求保护一个用于跟踪物体相对于移动参考系的运动情况的惯性跟踪系统。该发明公开了一种配置,其中,物体的惯性传感器能计算相对于移动平台参考系本身的位置,从而减少被衡量的输入次数并进而减少计算误差。…
Patentee’s Unnecessarily Broad Prosecution Disclaimer Affirmed by Federal Circuit In Technology Properties Limited LLC v. Huawei Technologies Co., Ltd., Appeal Nos. 2016-1306, -1307, -1309, -1310, -1311, the Federal Circuit vacated…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基于显而易见性理由不充分将IPR最终裁定发回重审,避免回答适当的权利要求解释标准问题 在Personal Web Technologies, LLC诉苹果公司 一案(上诉案件编号:2016-1174)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在IPR中确定显而易见性时,PTAB必须通过证据和解释来认定:(1)所引用的现有技术披露了被质疑的权利要求的所有要素,以及(2)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POSA”)将有动机将所引用的现有技术与合理的成功预期相结合。 苹果公司请求对Personal Web Technologies (“PWT”)的旨在基于数学函数来命名文件的专利进行多方复审。委员会启动了复审,认为该等权利要求明显基于苹果公司的被引用参考文献,因此不具有专利性。 PWT在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称,委员会没有足够论据支持其得出的该等权利要求具有显而易见性这一结论,辩称委员会未对其所认定的“被引用参考文献披露了相关权利要求的所有要素”或“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等参考文献与合理的成功预期相结合”提供支持。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同这一观点并认为委员会的裁定具有几个瑕疵。首先,委员会的裁定引用了一篇参考文献,该参考文献披露了该等权利要求的一些要素,而苹果公司请愿书所依赖的仅是另一篇参考文献。委员会未注意到这一差异。此外,委员会的裁定并没有解释被引用的参考文献段落是如何符合权利要求限制。最后,委员会认定被引用参考文献“将允许”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得出要求保护的发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解释称,结合现有技术参考文献的可能性并不导致显而易见性——结合的动机及合理的成功预期均是必要条件。基于上述不足之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撤销了委员会的显而易见性裁定,并将案件发回重审。 在最终书面裁定之后但在请求委员会再审期间有关专利到期,此时是否应将最宽泛合理解释(“BRI”)标准或地区法院的权利要求解释标准适用于IPR,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未就此作出裁定。相反,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根据两项标准中的任何一项,委员会的权利要求解释均是正确的,因为权利要求用语的含义可从该等权利要求的表面清晰得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指出,允许当事人请求适用地区法院解释标准的新的18个月期间规则(《美国联邦法规》第37卷第42.100(b)节)并不适用,因为该规则对本IPR无效,无论如何,从提交请愿书到专利期满的时间已逾18个月。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驳回专利授权公司提出的被迫在加州应诉存在不公平之主张 在Xilinx, Inc.诉Papst Licensing GmbH & Co. KG 一案(上诉案件编号:2015-1919)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为行使特别属人管辖权,法院必须认定(1)当事人和审判地所在州之间存在充分的最低限度接触,以及(2)如此行事是“公平合理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尤其认为,对向审判地所在州发出过通知函、为讨论侵权争议访问过审判地所在州且以前在审判地所在州起诉过的当事人行使管辖权,是公平合理的。 Papst是一家德国专利授权公司,曾向赛灵思(Xilinx)发出数封通知函,指控对方专利侵权。在赛灵思未予回应的情况下,Papst派代表到赛灵思加州总部讨论侵权争议。双方未达成一致,赛灵思向加州北区美国地区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要求宣告不侵权和无效。地区法院基于缺乏属人管辖权这一理由驳回诉讼。随后赛灵思上诉。 Papst对其行为(包括向赛灵思发出通知函及访问加州赛灵思)满足最低接触要求这一说法没有争议。相反,Papst争议的是,行使属人管辖权并不“公平合理”。在满足最低接触要求的情况下行使管辖权属于推定合理。为抗辩管辖权争议,当事人必须仿效汉堡王(Burger King)展示一个“引人注目的案件”,表明管辖权不合理。汉堡王案件的五个要素包括:(1)被告的负担,(2)审判地所在州在争议裁决中的利益,(3)原告在获得便利有效救济中的利益,(4)州际司法制度在获得最有效争议解决方式中的利益,以及(5)各州在推进基本实质性社会政策中的共同利益。 Papst将其争议重点放在第一个要素上,依赖的是Redwing的观点,即尽管警告函满足最低限度接触要求,但这些信件并不能解决公平分歧。Redwing解释称,要求被告在一个其仅出于为发出适当的专利权通知而进行接触的遥远的国外审判地进行答辩,是施加在被告身上的不合理的负担。本院驳回了Papst的争辩,认为被告的负担很小。尽管Papst是一家位于美国境外的专利授权公司,但其在美国的行为并不仅仅是向加州发出通知函,还包括前往加州讨论侵权争议和进行许可报价。Papst甚至在过去还选择在加州提起七起专利侵权诉讼。 因此,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在加州对Papst行使特别属人管辖权适当。 …
Federal Circuit Remands IPR Final Decision For Inadequate Obviousness Analysis, Sidesteps Issue of Proper Claim Construction Standard In Personal Web Technologies, LLC v. Apple, Inc., Appeal No. 2016-1174, the Federal…
Click here for the the English version 仅“常识”不足以产生结合现有技术参考文献的动机 在关于:Van Os一案(上诉编号:2015-1975)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将直觉或常识视为结合现有技术参考文献的动机,这一认定必须有明确和清晰的推理加以支持。 委员会维持审查员的审查结果,驳回了四项有关一种在便携式电子设备中允许用户重新排列图标的触摸屏界面的权利要求,苹果发明人对此提起了上诉。委员会认为,这些权利要求在结合两个现有技术的参考文献的基础上看是显而易见的。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驳回了委员会的显而易见性裁定,因为委员会和审查员均没有充分解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 (“POSITA”) 结合现有技术参考文献的动机。无论是委员会还是审查员均没有提供任何推理或分析来支持结合现有技术参考文献的动机,只是声明其是“直觉所致”。本院指出,虽然常识可以产生结合现有技术参考文献的动机,但需有明确和清晰的推理来合理解释常识何以导致显而易见性裁定。因此,本院撤销该裁定并发回委员会再审,以作出进一步的裁定和解释。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就不服最终机构行为提起上诉之资格确立法律标准 在Phigenix, Inc.诉 ImmunoGen, Inc.一案(上诉编号:2016-1544)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首次就不服最终机构行为提起上诉之资格确定法律标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寻求拥有上诉资格的当事人与原告请求即决审判一样需承担举证责任。若当事人的上诉资格不是不言而喻的,则当事人必须提供书面证据,抑或,若上诉资格符合机构的要求不是问题,则应尽早在适当时间向法院提交补充证据。 在Phigenix申请进行的多方审查中,委员会认定Immunogen的专利不具有显而易见性。在解决显而易见性问题之前,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要解决ImmunoGen所辩称的Phigenix不符合上诉资格问题。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规定了以下标准:如同请求即决审判的原告一样,上诉人亦需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其拥有上诉资格的证据。可以通过提交足以支持上诉人拥有上诉资格的书面证据,抑或,若上诉资格符合机构的要求不是问题,则通过提交宣誓书或其他证据,来履行这一举证责任。这些证据必须尽早在适当时间提供,通常应在回应驳回请求时或在开庭陈述时提供。 Phigenix辩称,其拥有上诉资格,依据是 (1) ImmunoGen专利的存在阻碍了Phigenix对自有专利的许可,(2) 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141节规定,对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最终裁定不服的当事人有权提起上诉,以及 (3) 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315(e)节规定,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裁定的禁反言效应对Phigenix提供合同保证的能力产生了不利影响。事实上,作为损害证据,Phigenix已提交了多份声明书及一封函件,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Phigenix声明的结论性陈述及所提出的假设性损害主张不符合《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56(c)(4)节要求。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还认为,Phigenix不能依据违反《美国法典》第35卷第141节规定而提出事实损害指控,原因在于其已获允许提起上诉,且行使上诉权并不一定确立第三条所述资格。此外,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315(e)节规定,禁反言效应并不意味着存在事实损害,因为Phigenix“未参与可能引起潜在侵权诉讼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