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监控和分析数据的权利主张根据第101条被判决无效
在Electric Power Group, LLC诉Alstom S.A.一案(上诉案件编号:2015-1778)中,联邦巡回法院维持地方法院既决判决所作出的原判,表示相关权利主张不符合第101条所界定的专利适格标的。
相关权利主张旨在针对电力系统不同渠道资源的检测和分析数据。联邦巡回法院应用了Alice/Mayo 测试方法,发现该案的权利主张涉及抽象概念,也只是用一般术语说明可用资料的收集、分析和显示。
联邦巡回法院拒绝推翻地方法院暂缓诉讼以待多方复审程序完成的裁决
在美国村田机械公司(Murata Machinery USA)诉日本大福株式会社(Daifuku co., Ltd.)一案(上诉案件编号:2015-2094)中,联邦巡回法院维持地方法院的原判,拒绝暂缓诉讼程序以待多方复审程序完成,但驳回地方法院拒绝给予初步禁令的草率裁决,并将案件发回做进一步审理。
村田针对大福提出专利侵权诉讼。大福诉请对所有被指控的专利进行多方复审,要求地方法院在多方复审未完成之前暂缓诉讼裁决。村田随后提交动议,提出暂缓诉讼裁决,同时给予初步禁令,该两项动议均被驳回。地方法院对两项动议进行独立认定,在对暂缓诉讼进行事实认定外,并未就初步禁令作出任何事实认定。村田提出上诉。
上诉程序中,联邦巡回法院发现,对于地方法院暂缓或不暂缓诉讼程序的裁决,联邦巡回法院通常不具有中间管辖权。但在该案件中,由于暂缓诉讼程序关乎对初步禁令请求的驳回,无法摆脱暂缓诉讼的问题,使得联邦巡回法院享有自由裁量权,可对上诉的暂缓诉讼程序问题作出裁决。由于支持暂缓诉讼程序的情况并未发生变化,导致暂缓诉讼程序不合适,因此联邦巡回法院拒绝暂缓诉讼程序。不过,联邦巡回法院认为地方政府草率拒绝给予初步禁令不符合《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52(a)(2)条,该条规定法院须就拒绝给予初步禁令提供事实认定和结论。因此,联邦巡回法院将案件发回做进一步审理,表示即使“有限的分析”也足以支持地方法院驳回初步禁令的请求。
在最高法院发回重审的Halo Elecs., Inc.诉Pulse Elecs., Inc.一案(上诉案件编号:2013-1472、2013-1656)中,联邦巡回法院撤销地方法院非故意侵权的裁决,将案件发回重审,要求地方法院重新考虑其不提高损害赔偿额的裁决。在将案件发回地方法院重审的过程中,联邦地方法院责成地方法院,应考虑陪审团作出的无争议的主观故意事实认定,作为根据第284条提高损害赔偿额的“一项分析因素”。联邦巡回法院言辞微妙,表明故意侵权不可作为提高损害赔偿额的依据,因此即使不存在故意侵权的认定,仍可能会裁决更高的损害赔偿额。
在显而易见性分析中,不得将常识作为缺乏专利权利要求中的要素的理由
在Arendi S.A.R.L.诉苹果公司(Apple Inc.)一案(上诉案件编号:2015-2073)中,联邦巡回法院推翻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认为若干权利主张显而易见的认定,认为仅采用“常识”作为缺乏专利权利要求中的要素的理由不符合显而易见性。
Arendi指控苹果公司涉嫌侵权843号专利,苹果公司随后基于显而易见性的理由,提出知识产权诉求,辩称现有技术参考可证明一切,但存在一专利权利要求限制。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认为权利主张不存在显而易见性,并用常识作为缺乏专利权利要求中的要素的理由。
联邦巡回法院推翻该裁定,表示通常会在合并参考的动议中运用常识,而不将常识作为缺乏权利主张因素的理由。此外,在使用常识作为缺乏权利主张因素理由的极少数情况中,权利要求限制都是极其简单的,而技术尤其简单。在该案中,缺乏专利权利要求中的要素对相关权利主张而言至关重要。最终,法院指出,若无任何证据推理或分析,提出缺乏证据的常识性指控是不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