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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deral Circuit Review - January 2017 - 联邦巡回法院摘要——2017年1月

| Irfan LateefDaniel K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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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PTAB)在多方审查程序(IPR)方面的最终书面决议必须阐明合并参考资料的动机基础

In Re: Nuvasive, Inc.一案(上诉案件编号:2015-1670)中,联邦巡回法院推翻了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对IPR的显而易见性裁定,发回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再审以作出必要的事实裁定,并针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POSITA)为何会有动机结合现有技术参考文献而给予合理解释。

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启动美敦力(Medtronic)针对NuVasive有关脊柱融合植入物的专利的IPR,并签发最终书面决议,结论为:该权利要求相较于三篇现有技术参考文献是显而易见的。

在上诉程序中,联邦巡回法院认为最终书面决议未能充分解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将一篇参考文献中所披露的不透射线标记物位置与另一篇参考文献的脊椎植入物相结合的动机,驳回了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作出的显而易见性裁定。联邦巡回法院发现,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的分析仅限于当事人的论点摘要,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始终没有提供采纳美敦力观点的理由,且未能清晰阐述结合参考文献的任何动机。联邦法院还认定,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不恰当地信赖了美敦力专家证人提供的结论性证词-即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就会认为这是常识”,从而将不透射线标记物置于该权利要求所要求的位置。因此,联邦巡回法院对此予以驳回,并发回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再审以作出另外的裁定和解释。


诱导侵权判定需提供实际诱导证明

Power Integrations, Inc.Fairchild Semiconductor Intl.一案(上诉案件编号:2015-1329、2015-1388)中,联邦巡回法院认为,只有被控侵权方实际诱导了第三方直接侵权者,才可判定为诱导侵权。此外,联邦法院认为,裁定令权利要求限制无效时,依据等同原则的侵权不成立。

Power Integrations和Fairchild互相控诉了有关电源的多项专利。在责任区分审判中,陪审团作出了侵权和有效性的综合裁决。当事人在上诉辩护中共提出了12个问题,其中包括依据等同原则的诱导侵权和权利要求无效。

联邦巡回法院驳回了陪审团作出的Fairchild存在诱导侵权的裁定。陪审团指示不当地陈述了在证明存在诱导侵权时,无需证明Fairchild的行为实际造成直接侵权,相反,该指示声明,只需证明Fairchild教唆或协助侵权,而无论该教唆是否成功。联邦巡回法院认为,应该向陪审团说明,Power Integrations必须证明Fairchild成功地与第三方直接侵权者进行了沟通并进行诱导。

联邦巡回法院还驳回了陪审团作出的根据等同原则Power Integrations侵犯了Fairchild专利的裁定。所主张的权利要求需要两个不同的反馈信号。陪审团没有发现字面上的侵权,意味着被控产品只有一个反馈信号。联邦巡回法院认为,陪审团根据等同原则作出的侵权裁定使得所主张的第二反馈信号“不同”于第一反馈信号的关键要求变得无效。


广义的Akamai V分离式侵权标准仍需证明存在潜在直接侵权

Medgraph, Inc.诉美敦力公司(Medtronic, Inc.案(上诉案件编号: 2015-2019)中,联邦巡回法院认为,联邦巡回法院对Akamai V案件的裁决并未改变潜在直接侵权所需要承担的间接侵权责任。

Medgraph就其CareLink®糖尿病治疗管理系统对美敦力提起专利侵权诉讼。Medgraph控诉针对糖尿病患者的医学诊断的方法权利要求,包括进行测量、拆卸测量装置和向计算机输入至少一个医学变量等操作步骤。在答辩状中,美敦力辩称,己方并未侵权,因为若干步骤是由医生和患者进行的,且美敦力未曾指示或控制医生和患者的活动,不符合Akamai IV (案件编号为786 F.3d 899,联邦巡回法院,2015年)的分离式侵权责任标准。联邦地方法院同意这一观点,并作出未侵权的简易判决。其后不久,联邦巡回法院就Akamai IV一案(案件编号为797 F.3d 1020,联邦巡回法院,2015年)作出全席审理决议,扩大了另一方的行为可能归因于被控侵权方的情况,议定该情况包括被控侵权方“参与一项活动或在执行专利方法的一个步骤或多个步骤后获得益处,并确定执行方式或时间”。Akamai V的1023处。Medgraph在Akamai V判决后提起上诉。

在上诉程序中,联邦巡回法院认同了地方法院的未侵权裁定,解释说,即使是根据广义的Akamai V标准,Medgraph依然需要证明美敦力在进行所主张方法的所有步骤时“决定使用”CareLink®系统“或获得益处”。然而,相关记录无法证明Medgraph满足这一要求。举例来说,如果在每次测量后没有执行所主张的测量装置的拆卸步骤,则美敦力不会拒绝患者或医生使用CareLink®。也没有证据表明美敦力提供了执行此拆卸步骤的激励,或者医生或患者将会因执行此步骤而获得任何益处。因此,即使根据新标准,也不能判定美敦力存在侵权。


联邦巡回法院推翻内在证据相互矛盾的权利要求解释

D’Agostino诉万事达卡国际组织MasterCard International一案(上诉案件编号:2016-1592、2016-1593)中,联邦巡回法院认为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不合理,因为它违背了专利的说明书和审查历程。

在双方审查中,审查委员会认为,基于预见性和显而易见性的理由,D’Agostino的专利无效。在审查中,委员会阐明“单一商家”限制包括稍后选择的单个商店所隶属的连锁商店,并发现了现有技术所披露的限制。委员会还发现,现有技术披露了在生成交易代码之前定义和指定“支付类别”的步骤。

上诉过程中,联邦巡回法院认为,委员会对“单一商家”限制的解释违背了专利说明书和审查历程,因此不合理。审查历程表明,单一商家限制与任何商店或连锁店的具体身份无关。相反,根据委员会的理由,为选定该连锁店所拥有的一家商店,连锁店要么是多个商家,要么是须确定身份的单一商家。

委员会认为权利要求需要在生成交易代码之前选择“支付类别”,对此联邦法院予以支持。联邦巡回法院发现,现有技术披露了提供“单次使用或定制的信用卡号码服务”的用户。